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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項目
Service
服務項目
變更使用執照
依據《建築法》第九條,涉及主要結構、防火區劃、防火避難設施、消防設備、停車空間等變更,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。
以下為需申請的情況:
- 建築物基礎、樑柱、承重牆、樓地板等變更。
- 防火區劃範圍、構造或設備調整。
- 防火避難設施的變更:
- 樓梯的構造、數量、寬度、步行距離及避難層出入口等。
- 走廊構造及寬度。
- 緊急進出口、排煙設備、緊急照明、避難平臺等設備。
- 公共建築物或必要的非公共建築物的消防設備變更。
- 停車空間的汽車或機車位變更。
- 營業用途停車空間的增設。
- 建築物內昇降設備的設置或變更。
- 共同壁、分戶牆、外牆等構造或防空避難設備、機械停車設備、空氣調節設備等變更。
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及避免違規使用,本所會與結構及消防技師配合,辦理變更使用執照,確保用途符合業主需求,
違規者將被處以6萬至30萬元罰款,並可連續處罰。